中共衡陽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關于解除胡征軍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決定
司屬各單位、處室:
胡征軍,男,1968年12月出生,衡陽市人,身份證號碼:43040419681213101X,系二分公司106路駕駛員。
經查實,胡征軍在2019年9月2日-25日期間,其駕駛106路320號車(自編號)23次違章超速,3次不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并提前收班,車隊批評教育仍屢教不改。胡征軍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我司規(guī)章制度: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衡陽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公交駕駛員工作規(guī)范》第二章第三條第(九)款“嚴禁私自改變行車線路”及第(十二)款“嚴禁超速行駛或違章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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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此,經二分公司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集團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衡陽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胡征軍之間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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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陽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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